内  容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经办理的)(原件1份);
四、投资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住所证明: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申请表格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300元。

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