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终止。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