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98修订)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五、消防部门关于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验收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申请表格

商品展销会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在商品展销会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