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五、企业法人章程(原件1份);六、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七、住所使用证明;八、验资报告(原件1份);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申请表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公告。

时  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年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