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业务申请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原件1份)。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表格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法律效力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方可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相对人应当在发布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将广告印刷品正样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查。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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