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年度检验。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申请材料

企业向年检受理机关递交年检材料清单如下: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表格

个人独资企业年检事项
公司年检事项
合伙企业年检事项
企业法人年检事项
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1、福田、罗湖、南山、龙岗、宝安区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递交;盐田区的企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分局综合科递交;光明新区的企业向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和公明所服务大厅工商年检窗口递交。
2、由市政府认定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和被市政府评为深圳市50强的民营企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递交;
3、大型集团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以及设在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企业,可实行集中年检,由公司总部统一到辖区分局递交。
递交材料窗口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登陆“深圳红盾网”、“深圳信用网”查询。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受理审查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时  限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法律效力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收  费

年检费:50元。

年审或年检

年检

网上受理

http://app.szaic.gov.cn/OutSide.WebUI/frmdefault.aspx 

状态查询

http://app.szaic.gov.cn/OutSide.WebUI/frm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