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物价局申请。 

条  件

获得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资质的单位

申请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经营者近三年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资料;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及经营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物价局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程  序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凭批文收费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