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是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一般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率征收三种核定办法。

 

二、核定征收的风险

 

1、由于定额、定率征收由于税负较低,容易滋生虚开发票等,导致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一般情况下,核定征收缴税额度是低于正常行业下限的,一是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二是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3、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税款。

 

三、税局将从五大方面严监管

 

1、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2、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3、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4、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5、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