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医疗服务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价。 

条  件

获得医疗服务资质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3、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市物价局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程  序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经营者须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定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无